收复萨马拉后发的电报  

  (10月9日)
  
  萨马拉已收复。伏尔加河已畅通无阻。不利用停航前不多几天的时间就是犯罪。必须尽一切努力把尽可能多的石油和粮食货物运往伏尔加河上游的深水航段。一切措施如不极严格地集中,各地如不准确执行中央的命令,要完成上述任务是不可能的。据此,人民委员会决定并命令坚决遵行如下各点:
  
  (1)各团体手中的一切水上工具和运输工具,应立即按隶属关系分别转归水运总管理局和石油总委员会掌握。(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已经编入伏尔加河区舰队的船只和水上工具。)
  
  (2)从前授予各团体、机关和个人的征用伏尔加河船只和水上工具的权利,现予取消。今后,为军事目的征用水上工具,每次均须经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特别批准。
  
  (3)命令各方面军司令、肃反委员会以及苏维埃立即采取严格措施,确保船只畅行无阻,确保货物在途中决不遭到抢劫和扣留。
  
  (4)伏尔加河的全部运油船队和停置在伏尔加河上的石油货物专由石油总委员会掌握。(受电地址:莫斯科,石油总委员会。)兹命令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前线指挥机关也不例外)无条件地执行石油总委员会有关调运石油货物的一切命令和水运总管理局有关船只的一切命令。
  
  (5)整个伏尔加河上的石油货物均由石油总委员会会务委员塔尔维德同志直接负责调配;他及其代表发布的有关石油的一切命令,各行政机关必须绝对服从。
  
  (6)以前发布的有关征用、禁运石油等等的决定,只有在同石油总委员会的命令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继续有效。
  
  (7)人民委员会在严格说明上述各点的同时,决定把违抗本决定者(不分职务和党派)送交军事革命法庭审判。命令石油总委员会、水运总管理局和粮食人民委员部的各地代表把地方行政机关破坏中央机关有计划的工作的一切活动迅速上报莫斯科。各肃反委员会立即派出人员负责送交法庭审判和执行判决的工作。
  
  (8)人民委员会本决定的内容,必须告知各地的一切执行机关和负责人员。
  
  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
  1918年10月9日
  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载于1918年10月13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23号